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 本公司将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 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第四条 、 本规则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发生争议,应向中国法院(本地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第二章 竞买人、买受人的规定
第五条 、 竞买人是指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公民、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 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及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书,填写并签署登记,支付本公司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后,领取竞买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七条 、 买受人是指本公司在拍卖活动中所确认的最高出价人(不到底价者除外),本公司有权平息拍卖中的任何争议。
第八条 、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如不能出席、竞买人必须在拍卖日前,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或经本公司认可的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应被视为本人。
第九条 、 委托本公司竞买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拍卖活动开始前三天)办理委托手续,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买代理协议,并将拍品出价的百分之三十款项汇至本公司,其余款项在竞拍成功后七天内付清。
第十六条 、 拍品一经出售,成交价格在5万元以内(包括5万元),买受人应当场付款并领取拍卖品(运费自理)。如成交价格在5万元至100万元的,可当场预付成交总额20%的定金,(原保证金可充定金)余款在7日内付清,成交价格超过100万元的,当场预付成交总额20%定金,余款在15个工作日内付清(以上时间以拍卖日计算),并提取拍品,如超过日期未付清全款,该拍品视为未售出,定金不退还买受人。
第三章 委托人之规定
第十八条 、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十九条 、 委托人在委托本公司拍卖其所有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时,必须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同时必须持有身份证或护照,有关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
第二十条 、 委托人必须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其对该拍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在拍品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
第二十一条 、 如果拍品的实际所有权或声明拥有所有权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的诉讼,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买受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二条 、 如果委托人违反上述第二十条的规定,则由此而招致的本公司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支出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 所有拍品均设有低价,低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协商而确定,低价一经确定其更改事先须征得本公司同意。本公司有权以低于底价出售,但委托人具有如同于底价出售时应有的拍卖所得权利,底价保密。
第二十四条 、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或聘请其他人代为竞拍自己的物品,只有本公司有权代理委托人竞买其物品,竞买价不得低于低价。
第二十五条 、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成交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 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应承认本公司可向买受人收取酬金。
第二十七条 、 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项,且对拍品无任何争议并经权属过户完毕后起30天后,以人民币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 、 委托人可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品时,委托人必须按照拍卖底价3%支付给本公司其费用。
第二十九条 、 如拍品未能出售,委托人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取回委托拍品,费用自理;超过一个月,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价格出售该拍品,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四章 本公司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 本公司即拍卖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三十一条 、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和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
第三十二条 、 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品的起拍价和加价幅度,并由拍卖师在拍卖当场宣布;有权拒绝任何竞投价,撤销或分拆拍卖品,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品,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再次拍卖;本公司拍卖师在拍卖现场,有权决定一切。
第三十三条 、 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密,维护委托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并在委托期间对拍品进行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 某拍品是适合本公司出售,以及出售地点、出售日期、出售条件、出售方式;
(二) 在拍卖品图录及新闻媒体中对任何拍品作任何内容说明和评价;
(三)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的意见;
(四) 委托人所支付其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出售前的任何时间撤回拍品及修正底价:
(一) 对拍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有怀疑;
(二)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本规则十九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有怀疑;
(三) 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四)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三十六条 、 除委托人另有指示外,所有拍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全权估计数额为准。此保额并非对该拍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品由本公司出售,就可售得相同于保险额之款项。
第三十七条 、 保险期限至买受人应付款到期为止,或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之领回拍品通知之日起30天期满为止。
第三十八条 、 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底价的1%的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 拍卖以人民币为单位,如买受人以外币支付,以拍卖日前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计算。
第四十条 、 “本公司”指上海壹信拍卖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