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案例之二:买受人借口”过于冲动”而悔约案
一、 案情
2000年6月,我公司受当地供销社委托,对委托人所有的8宗房地产向社会公开拍卖,拍卖公司与供销社签订了委托拍卖协议书。6月15日,在当地报纸及电视媒体上刊登了“拍卖公告”。拍卖公司专门制定了《拍卖规则》和《拍品说明》,明确告知竞买人各拍品的详细介绍和说明,如性质、面积、费用,如何办理手续等。6月27日,陈某到该拍卖公司报名登记竞买,提供了合法的身份证明和保证金10万元,拍卖公司将58号拍卖号牌和拍卖资料交给了陈某,并带给陈某进行了实地考察。
6月28日,拍卖会如期举行。拍卖师宣读了拍卖规则,并强调“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时间内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物的情况,一旦进入拍卖会场,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情况,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拍卖现场气氛热烈,竞标踊跃,致使拍卖标的的大部分成交。持58号牌的陈某经过十多轮角逐以318万元最高应价竞得了第6宗房地产。超出底价100多万元。全场报以热烈的掌声。陈某当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虽然成交了,结算付款阶段却出现了问题。本次拍卖规则规定,买受人必须在10天内付清全部价款,并同时支付5%的佣金。如不按期交清价款视为违约,除保证金不退还外,还要承担第二次拍卖的费用。过了约定交款期限,陈某未按约履行义务,拍卖公司向陈某崔讨价款,陈某称自己竞价时过于冲动,事后冷静下来,仔细一核算,比市场价格要高许多,自己承受不起,难以支付标的的款项,所以标的物不要了,并要求拍卖公司退还一部分保证金。
拍卖公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马上告知委托人,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买受人陈某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违约损失。
法院依据《拍卖法》和有关法律经过审理进行了判决:被告陈某给付该拍卖公司价款318万元,佣金15.9万元;被告陈某因悔拍保证金10万元归原告所有。陈某若仍不履行义务,拍卖公司可将该房产再进行拍卖,再次拍卖价款如低于原价款的,陈某还应补足差额。
二、 案例分析
拍卖是买卖合同成立的特殊方式。竞买人的举牌是要约。拍卖人的拍定是承诺。按照拍卖会上宣读的落槌成交的拍卖规则,就确定了不可改变的成交对象,拍卖击槌时,拍卖成交合同成立,标志着拍卖法律关系的产生。
纵观此次拍卖过程:
1、 拍卖主体是合法的中介公司,陈某交纳了10万元保证金,领取了拍卖号牌是合格的竞买人。
2、 拍卖程序合法。拍卖公司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后,按规定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印发拍卖资料,并带竞买人到实地考察,拍卖会的全过程也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3、 合同有效。拍卖资料的内容是拍卖公司向竞买人发出的要约,陈某以最高应价成交,即构成对拍卖公司要约的承诺。要约和承诺一经做出,不得反悔,缔结拍卖成交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不存在变更和撤回问题。双方签署了现场成交确认书对该合同进行了确认。
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标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通过这个案例,反映了竞买人的不成熟和信用不足问题。反悔虽然只有个别人,但我们拍卖公司也应该吸取教训,保证金收的太少,会造成善后工作处理的被动。要预测市场价格的走势,特别是竞争激烈的标的,如果把保证金定在起拍价的20%-30%左右,那么就更为合适,对竞买者有一个约束力,使他们在拍卖会上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至于不经思考随意举牌,以免买受人成交反悔,给拍卖公司和委托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拍卖市场不成熟,拍卖公司还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让大众真正了解什么是拍卖、为什么拍卖、怎样拍卖等。
相关案例:
拍卖案例之一:财产共有人诉委托 人及拍卖人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