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案例之一:财产共有人诉委托 人及拍卖人纠纷案
原告:王其智,系画家王式廓之子。
被告:吴咸,系画家王式廓之妻。
被告:北京荣宝艺术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拍卖公司)。
案由:拍卖合同纠纷。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其智因与被告吴咸、被告北京荣宝艺术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我父亲是著名画家王式廓。父亲去世后,他的遗产均由我母 亲吴咸保管。今年初,我母亲未征求我的意见,就将我父亲的两幅画委托北京荣宝艺术 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因为画是我们大家共有的,我不同意拍卖。根据法律的有关 规定,荣宝拍卖公司不具有拍卖我父亲画的资格,也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并标明该画 是不准出境的。现我起诉要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的拍卖合同无效,并赔偿我的损失 1万 元。

    第一被告吴咸在答辩状中辩称:王式廓曾将他的几幅画作为礼物赠送给我,这次要 拍卖的两幅画就是其中之二,我有权处分它们。我卖画也是为了给王式廓出版大型画册 筹集资金,原告的行为造成我不能履行拍卖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被列为第二被告的拍卖公司在答辩状中辩称:我公司接受吴咸女士的委托,拍卖王 式廓先生的两幅作品。我们的拍卖活动是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原告阻止拍卖的行 为侵害了我方利益,我们要求原告承担我们的损失。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其智系王式廓与盛桂荣所生之子。1939年 王式廓与吴咸在延安结婚。1973年,王式廓去世,其遗产未进行分割。1997年 3月 幅名画系文物,一律不准出境,因此,两被告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 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再次,根据 《拍卖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经法院查实,拍卖公司的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述标准,其不具有拍卖文物的资格,因此,其与被告吴咸所订立的拍卖合同,因拍卖公司不具有订立拍卖文物合同的主体资格,也应被宣布为无效。本案涉及到的另一个问题是:本案原告并不是拍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是合同以 外的第三人,那么,原告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宣布该拍卖合同无效呢?目前,我国现 有法律并未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目的,一方面, 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间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因签订与履行合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现象;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目的,更主要的是通过无效合同的宣告制度, 禁止无效合同的出现,以维护整个社会和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一立 法宗旨出发,我国对无效合同的请求权人不应限制过窄,仅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对于无效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及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而且 法院在受理案件或仲裁机关受理案件后,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布合同为无效。我国的审 判实践也是鼓励和提倡这一做法的。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论对维护相关关系人的利 益,还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都是十分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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